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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发〔201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共同负担跨流域、跨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四条  市及各区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照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区(县)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50%。

  (二)除上述企业以外,其他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以下分成50%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实行市与区县共享(不含高青县)。各区县具体分成比例为:张店区,省50%、市25%、区25%;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省50%、市20%、区县30%。

  (三)高青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不参与分成,由县与省直接分成,分成比例为省50%、县50%。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代收所需征管经费按规定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市和区县不再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九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2136401-2136499。

  第十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一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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