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电子邮箱:zbawh12350@163.com。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超出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的;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达到其他危险化学品储运要求(如冷藏、保温、通风等)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罐车罐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符的; (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的; (十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二)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出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十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或者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十四)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十五)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员、押运员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员、押运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八)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或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 (十九)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