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04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部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创建示范区申报工作。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承担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的申报确认、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示范区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愿申报和市级部门联合确认方式。

  第五条  示范区申报区县(自治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加强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有较高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年度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并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

  2、示范区应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申报的示范产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或种植业连片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养殖业年集中养殖规模5万头以上,家禽10万羽以上。

  3、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65%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4、申报的示范产品至少有1个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或重庆市出口知名品牌或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5、参与示范的龙头企业近三年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境内外质量索赔或产品召回等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市外经贸委受理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确认。

  第七条  通过确认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标牌,并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具体资助金额视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3、今后五年出口目标;

  4、项目评分表(具体详见附表)。

  第九条  示范区周期为五年,申报示范区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示范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健全工作机制,出台推进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制定示范区培训、宣传工作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严格实施各种出口农产品的标准化种植、养殖、加工的生产规范,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配备一定的专职植保员、兽医、防疫检疫员、生产技术员。实施标准化管理的种植、养殖基地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示范区严格实施相关部门制定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出口农产品管理和技术规定,建立覆盖示范区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按照要求建立档案、做好台帐记录,做到区域内无禁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按规范采购、销售、供给、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三年内未发生农业化学投入品引起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