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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示范区确定的出口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电子化或纸质化的追溯文件、记录和档案,能够实现所有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有效追溯。有关记录和档案至少要保存五年。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制定监控计划,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地环境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建立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依据出口农产品的监控和各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进行风险信息交流或发布警示信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处理。建立安全监控、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档案,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制定《示范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和《失信企业通报与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建立企业诚信信息交流平台,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出口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市场、品牌等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或较高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每年20%),各项指标名列全市前茅,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 第四章 考核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地区,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外经贸委报送年度执行总结,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或验收考核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撤销其“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并收回标牌: 1、示范区内示范产品出口年增长率未达到20%,且其在全市同类产品出口排名未进入前三位的; 2、示范区内出现农业化学投入品违规销售、使用的; 3、连续三次监测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4、出口农产品因示范区内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等引起质量安全事故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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