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按照中职资助政策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安排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区县组织实施的技能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培训阶段、培训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并提出补助资金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审核的资金补助方案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机构。

  (二)市级统筹组织的订单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将学员培训情况、区县应承担资金及收款路径等相关信息通知培训对象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部门将培训经费拨付到承训机构。

  (三)积极探索企业内部组织对退役士兵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经民政、财政部门考核认定后,可给予其培训经费补助(含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除享受中职资助相关政策外,在每学期结束时提出生活补助费差额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学校学生处签署意见,并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报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

  (二)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该学期生活补助费差额。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参照中职教育的拨付程序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补助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向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担技能培训的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培训成本。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十一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其中,担负市级统筹培训任务和职业教育的学校,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担负区县培训任务的学校,每年由区县民政局会同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武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应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率须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承训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