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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09〕30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皖江城市带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点发展区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辐射最接近的区域,具有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要素成本较低、产业基础和配套能力较好等综合优势。要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和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发展潜力,推动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创新体制,完善机制,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泛长三角地区发展分工,创新合作方式,推动区域联动发展;着力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增强产业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着力探索科学承接新途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综合竟争力;着力促进创新资源整合,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着力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着力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示范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结合《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加快推进自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是顺应国内外产业转移新趋势,探索建立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在全国范围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坚定信心、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开创皖江城市带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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