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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人[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2010]1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  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  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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