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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二十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每天至少向本局报告一次船位、航行或者执行任务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本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打捞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局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