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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加盟代理秸秆气化炉广告的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加盟代理秸秆气化炉广告的通知

  (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期,总局获悉公安部门破获多起“加盟代理秸秆气化炉”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异地设立所谓高科技公司,在电视台播出广告,广告内容以加盟商、消费者的身份,宣传“秸秆气化炉”是高科技环保项目,燃烧农作物秸秆产生可燃气体,持续几个小时,无焦油、无污染等功能,吸引投资者加盟代理该产品,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

  鉴于上述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所有“加盟代理秸秆气化炉”广告。同时,对本台仍在播出的其他具有加盟性质的广告,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加大对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投资性质广告的审查力度,严格审验相关手续,明确提示“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维护消费者利益。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并督促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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