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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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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未提出分工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重要事项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重要事项回避的人员,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重要事项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要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由本人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

  

  (四)需要回避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回避的,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对需回避人员的发言作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报告和告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作告知。

  

  (二)本人未报告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向其作出提醒,并直接在本单位作告知。

  

  第十一条  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

  

  第十二条  对应回避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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