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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为此,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都要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记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并供公众查询、监督。 三、全面落实消防验收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均应建立消防验收工作机构,实行消防验收承办、验收工作机构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制度;公安消防大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实行验收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主持集体会审并签发法律文书。 四、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为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的突破点,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大力推进电子警务,着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验收工作机制。支队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要着手建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共查询网页或专栏,积极推进消防验收审批过程上网公开,受理群众质疑,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出消防便民服务措施,努力做到寓执法于为民理念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公共服务。 附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 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