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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期间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的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

  三、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

  (一)启动及中止。

  当全市食品类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0%时,从次月起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10%以下或已通过提高保障标准消化物价上涨影响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根据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划分为10%―15%、15%―20%、20%及以上三档。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10%(含)―15%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0元;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15%(含)―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30元;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各档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见下表)。

  

食品类价格月度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

城市保障对象

农村保障对象

10%(含)―15%

30

20

15%(含)―20%

40

30

20%(含)以上

50

40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从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起,按月向在册的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直至停止。

  四、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筹集。市财政负责筹集市属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预算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

  五、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好挂钩联动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公布实施;确定中止联动机制的时间并报市政府备案。财政部门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按其职能,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统计工作,并及时提供价格指数、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影响等情况。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物价局牵头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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