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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