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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5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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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一)审慎出台政府调价措施。严格控制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调整。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价格改革措施,要周密安排,确保平稳出台;市管政府定价项目及授权区县(自治县)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调价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加快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零差率”政策实现全覆盖。全面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改革方案,有效降低患者个人实际支付负担。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三)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调控手段。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专项用于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扶持与城市化相适应的蔬菜基地建设、增加重要物资政府储备以及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效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

  

  (四)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加强涉农价格收费检查,重点加大对粮食收购价格、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收费的治理整顿。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中药材、房地产、银行等民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国庆、元旦等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降低群众生活费用负担。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严厉打击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合谋涨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监管,防范投机炒作对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秩序的冲击。

  

  (五)完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完善覆盖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各品种的价格监测和异动预警体系。建立粮食、生猪、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制度,抓紧构建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平台。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从正面宣传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

  

  四、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价格保障措施

  

  (一)组织好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办发〔2011〕199号)精神,及时组织好城乡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助的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和结余资金统筹解决,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大中专院校要采取措施,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出台后,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在食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及时按联动机制规定组织实施好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五、落实价格调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履行价格监管调控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区县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重庆市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渝价〔2011〕266号)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大力抓好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完善价格应急调控预案,及时妥善解决可能引发价格大幅上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二)稳定物价工作队伍。价格调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物价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入发展改革委后,要切实配备好与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及领导力量,稳定价格工作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价格管理、价格监测、成本监审、监督检查、价格认证等工作力量,做到价格工作人员不减、力度不松、工作不误,切实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三)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与经济信息、农业、商务、粮食、交通、财政、民政、统计、新闻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于2011年l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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