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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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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由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非法办学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符合要求的,重新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教育、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到可检测、可评估,确保各项改革试点目标落实到位。

  

  (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促使民办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检查,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指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办学规模较大、层次较高的民办学校委派办学督导员与党建指导员,指导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对热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规范和社会效益良好的民办学校及时进行宣传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形象。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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