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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保障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联合执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中卫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汉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兆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自强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刘学智市发改委主任

  

  张 虎市公安局政委

  

  刘希宁市民政局局长

  

  马 忠市工商局局长

  

  赵德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茹小侠市教育局副局长

  

  邵东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黄 华中宁县副县长

  

  孙忠铭海原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王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凡在我市范围内未经市教育局审批,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补习班、家教中心及外地市、县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未依法在我市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兼职、兼课的。

  

  (二)检查的主要任务

  

  1、规范各校园办学行为,清理整顿教师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进行认定。对非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举办人补办手续;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为家长提供合法民办教育机构信息;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清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

  

  2、负责核发、变更、审验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3、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管理工作。对批准刊播、张贴的招生广告,如发现与批准的内容、期限不符,停止刊播、张贴,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对未经审批,擅自刊播、散发、张贴招生广告和设点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照《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4、根据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规范要求,检查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作安排

  

  由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公安消防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符合要求的,重新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对辖区内非法办学行为进行认真摸排,并下发整改通知。

  

  (二)清理整顿阶段(9月20日至11月1日):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补办手续,需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办学基本标准及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标准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公办教师有偿家教或私自办班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验收复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检查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的是否具备完整手续;要求整改的,是否整改到位;已取缔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仍在举办,如仍在举办,强行取缔;通报开展清理非法办学专项行动实施情况。

  

  (四)规范管理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切实为学生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重视、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扎实有力、取得成效。

  

  (二)依法依规,加强学习。在检查期间,检查组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社会办学机构、文化补习学校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端正办学行为,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三)畅通渠道,确保稳定。专项行动工作要按照宣传在前、思想工作先行的要求,理顺关系,畅通主管部门与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面协调互动的渠道,对予以停办、限期整顿和取缔的办学单位和个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晓以利弊,疏通情绪,化解矛盾,确保工作有效果、矛盾不上交。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向学生、家长讲明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社会和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引导家长理性对待、谨慎选择。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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