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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意见的通知》(教改办函〔2010〕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4号)精神,现就我市承担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落实和保障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二)深化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重点支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年度目标

  

  (一)2011年,制定并实施《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大会。

  

  (二)2012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

  

  (三)2013年,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四)2014年,全面总结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经验与模式。

  

  (五)2011年-201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三、改革事项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成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新机制。制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财政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和打造一批民办特色学校和民办名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破除并纠正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观念和政策偏见。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四)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五)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四、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规范法人登记制度,将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要求进行。

  

  (二)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2、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月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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