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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监管和指导。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民办学校变更或停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生的分流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维护群众与学生的利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在进行全面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事会同意方可报审批机关核准。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由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变更后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因举办者变更而受到影响。民办学校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举办者退出前要进行全面财务清算。 (三)建立健全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等。 2、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凡实行跨省、市、县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四)扩大办学规模,努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培养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多体制办园,采取无偿提供办学场所、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奖教奖学、开展教科研活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类型多样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在税费收缴、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地位。 (六)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权利,增强办学吸引力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在教师队伍综合信息管理、专业发展评价、师资配置等方面更好地实现统筹、协调与优化;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主管部门审批授权的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