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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1]20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安全生产“三排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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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挂牌督办。各主管单位对三排查中发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逐级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责任追究。“三排查”工作纳入各主管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三排查”工作组织不力的行政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三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失职渎职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请市委、政府,进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实施综合协调督办,及时制定“五定方案”(定整改单位、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任务、定整改措施、定奖罚)进行整改。对督办中2次逾期的,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3次督办仍没有完成的,扣除该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百分考核分值的20分。

  

  (六)定期督查。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安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各行政主管单位“三排查”工作汇报,掌握“三排查”进展情况,督促协调整改重大隐患,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三排查”工作常态化进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对各行业、各乡(镇)“三排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重点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直至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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