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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县级申报的现代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在经省级财政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资金投入环节、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地点。确需作出调整且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上的,必须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重新报批;对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下的,由县级自行决定,但应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调整方案作为备案。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针对一到两个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按照产业类别区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病虫害防治,土地质量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良种引进及繁育,池塘进排水系统升级改造等。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品种改良、技术推广及应用。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引进、培育及推广、生产条件改善等。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需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贴息的方式。县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及时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县要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落实项目招投标和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在项目区竖立项目公示牌,及时向项目区群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县级财政和农口部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县级财政可对单个建设项目预留不超过该项目财政投资总额1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成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区受益主体(包括受益企业、受益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移交,并与受益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及时会同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对违纪项目县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