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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财农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30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规〔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和项目县考评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湖北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资金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考评的内容、考评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包括市、区、场等,下同)。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项目管理。有项目工作专班,责任明确;落实项目公示制、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有项目日常督办、日常检查等管理制度;有工程完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档案齐全,保管有序。

  

  (二)资金管理。有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明确、严谨;落实政府采购制、国库集中支付制;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落实;建设内容调整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调整符合规定程序。

  

  本项考核只限于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其他资金按各自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整合。整合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整合专项资金项数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在实施中能够落实。(分产业考评。以同一主导产业项目县整合资金的规模、项数的先进平均数除以本项分值作为1分的对应额。本项目县得分等于本项目县数值除以1分的对应额。规模得分加项数得分为本项目县资金整合得分。超过分值设定的,按满分计,不另外加分。)

  

  (四)项目实施效果。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建设内容,达到方案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设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协调沟通机制。领导重视,本级财政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经费,注重上下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

  

  第七条  为规范考评工作,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票否决,退出考评:

  

  1、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有重大出入的;

  

  2、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建设内容没有完成或工程质量低劣,群众不满意的;

  

  3、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审计、财政、纪检、检察等部门处罚或追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3月底前,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对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考评前的检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省财政厅从4月1日起组织对项目县的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选择项目县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绩效考评排名差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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