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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赣建城[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赣建城[20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以监察部郝明金副部长为组长的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合督察组对我省进行了专项督察,在充分肯定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我省县区的垃圾填埋场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情况比较普遍,渗滤液污染比较突出,要求做好垃圾填埋场防渗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及地下监测设施建设。为此,省政府主要领导在贯彻落实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材料上专门作出了明确批示。根据中央督察组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具体要求,是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解决垃圾渗滤液污染水体、土壤,最大限度减轻对周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的影响,是当前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以此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力争年内有一个较大改观。

  二、加强县(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的具体措施

  (一)目前生活垃圾处理以简易填埋为主的县(市),参照民用建筑中三格化粪池的方式,先将生活垃圾渗滤液归集,采用滤池进行过滤,以大小不等的碎石、细沙等石英材料作为滤料,经过多次过滤再排放,减轻渗滤液污染。

  (二)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安装,同步运行。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障运行经费

  各地要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9]225号)的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运行规范进行作业,将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监测,特别要加强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监督,及时报送地下监测井监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是一项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确定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设计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拨付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要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垃圾处理场环境监测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和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监察部门要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各地要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力度,力争到2012年全省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彻底解决渗滤液污染问题。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督察,不定期抽查运行、监测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落实整改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进行检查,并于今年3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联系人:汪源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791-6239782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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