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格执行规程,搞好经办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附后)对具体经办规程做了明确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转移接续工作有序进行。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放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三个15天”的工作要求。要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的留存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并做到随时接受查阅。

  六、制定操作细则,逐步完善转移接续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并做好与人社部金保工程的联网工作,逐步实现由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续业务向异地网上办理转续业务的转变。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