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巴楚、莎车等县迟报漏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通报

[接上页]


  各级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牵头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在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上报的同时,一定要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报(抄)送同级应急办。根据喀什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在此重申:凡发生各类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地区应急办,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告时,最迟不得超过3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允许瞒报。各县市必须坚持每日一报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地区应急办将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适时进行通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