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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检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0]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44号)要求,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惠农政策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决定继续开展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10年2月10日开始,4月底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专项检查中,自治区物价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平罗县、中宁县实施直接检查。同时,还将组织调研督导组开展涉农价费专题调研,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三)自治区物价局根据近年来我区涉农价费检查情况,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农民工培训就业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水价电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医药价格、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产品收购价格、化肥等农资价格等领域中,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或部门。春节后及春耕期间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以及农资价格的监管。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专项检查中,除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不执行规定价格擅自涨价以及不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费问题进行查处外,要重点对隐蔽性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一)未落实对农民减免、优惠价费政策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资销售价格和多扣水分、杂质变相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

  

  (三)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以及在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惠农政策落实中,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相关企业乱收费的;

  

  (四)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行政职能事项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的;

  

  (五)事业单位等对法定的或行政机构转移、分解、委托的行政职能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事项进行收费,或利用行政职能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六)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按实际数量乱摊水电费用、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七)执行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不仅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我区农村消费及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各地要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将涉农价费检查融入到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中,周密组织,力求实效。

  

  (二)加强指导。自治区物价局在切实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市、县(区)检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协助检查、协助处理等形式,帮助指导各地开展好专项检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检查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倒查法,深入农户,调查农户缴费情况,摸清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部门,为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第一手信息。

  

  (三)加大力度。多收价款要以退还农民为主,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活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注重服务。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与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维权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等各项价格公共服务,如在检查前期向农户发放收费标准手册、在村委会张贴收费公示等信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维护农民利益,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五)注重调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检查作为调研的良好契机,深入调研并向当地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惠农政策的措施建议。各地可在农民建房负担、农村水电价格、农村高中费用负担、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等六个专题中,选择一个题目开展专项调研,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专题调研报告。

  

  (六)做好总结。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治理形势,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4月25日前将涉农价费检查总结报告(附2个典型案例)、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046039)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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