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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洪价行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洪价行字[2010]3号)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政控股有限公司:

  

  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以及我市河流湖泊的生态环境,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根据2010年1月2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省发改委召开的“统一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的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调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1、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吨0.50元调整为0.80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68元调整为1.98元。

  

  2、因我市“一户一表”的用户占有率不足80%,难以全面推行阶梯式污水处理费,我市在完善“一户一表”后,逐步实行阶梯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行的征收标准为每户每月用水40吨以下(含40吨)的,按每吨0.80元收取,超过40吨部分按每吨1.00元收取。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暂按每吨0.80元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吨0.50元调整为0.80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95元调整为2.25元。

  

  (三)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吨0.70元调整为0.80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15元调整为2.25元。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0.80元/吨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

  

  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经营、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吨0.70元调整为1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经营用水由每吨2.35元调整为2.6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吨6.70元调整为7元。

  

  (五)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低保户仍实行优惠政策,按先征后返的原则,每月每户补助3元。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四、本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0年 2月1 日起开始执行。2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请你们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把政府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快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的完善,提高污水处理率,并督促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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