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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调研处 (三)计划审计处 (四)财务处 (五)城市建设处 (六)村镇建设处 (七)住房保障处 (八)房地产业处 (九)勘察设计处 (十)燃气管理处 (十一)建筑市场管理处(“清欠”办) (十二)建设工程管理处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处 (十四)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 (十五)科学技术处(总工办) (十六)组织人事处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5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 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副局长5名(副县级)、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32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机关的在职人员20名(其中工勤人员2名)和离退休人员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人员划转手续统一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抗震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名事业编制由市委编办收回。 (三)涉及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关系,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7号)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执行。 (四)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重点对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对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筑功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进行复核,其他规划指标(条件)的实施,属规划部门的批后管理事项,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凡遇已批准的规划指标(条件)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全发生冲突时,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交由昆明市规划局调整相应的规划指标(条件)。 (五)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编制及行业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许可证及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研究和负责燃气建设工程审核、审批。 (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城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更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 (八)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昆明市建筑管理处、昆明市建设项目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昆明市煤气计量站、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昆明市直管公房拆迁管理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