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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昆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的生活。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承担昆明市救灾捐赠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区搞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定,监督和检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指导县(市)区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四)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法规,指导检查全市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和抚恤工作;承办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五)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并负责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心、站、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 (六)负责昆明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承担依法对全市性及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区划地名工作。 (九)牵头、协调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福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计划;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福利生产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民政局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总支、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二)救灾处(昆明市救灾捐赠办公室) (三)社会救助处 (四)优抚处 (五)安置处(昆明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