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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三)依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全市民族团结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四)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散杂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省、市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研究、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工作,针对相关的特殊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十一)指导县(市)区民族工作,加强与自治县、民族乡的联系。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监督检查处

  

  (四)经济发展处

  

  (五)社会事务处

  

  (六)城市民族工作处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昆明市民族工作队编制15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3名(副县级,1名副主任兼任昆明市民族工作队队长),中层领导职数9名。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昆明市民族工作队的名义和印章。

  

  (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昆明市回民殡葬服务处。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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