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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指导。

  

  (二)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人口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承担市政府对全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对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开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与工商、药品监督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

  

  (六)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管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国际项目资金及物资。

  

  (七)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九)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四)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五)宣传教育处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七)财务处

  

  (八)组织人事处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3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10名。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86号)的要求,昆明市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

  

  (二)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昆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昆明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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