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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的有关审计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提出拟订和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告)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0.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