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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推动民族理论政策研究机构建设。加强全国民族理论政策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密切交流与合作。注重发挥中国民族理论学会和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的作用。加强中国民族学与人类学联合会等学术团体建设。健全全国民族研究所(院)长联席会议机制。着力推动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设。 (十五)开展民族问题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提升我国民族问题研究国际话语权这一中心目标,积极参与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等重要国际学术团体活动。加强与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中国世界民族学会的合作。加大与国外民族问题研究机构的交流力度,拓宽合作渠道,力争在一些重点项目的合作研究上取得积极进展。积极参与民族问题方面的国际人权对话,发挥好民族研究团体和机构在我国公共外交中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或研究机构筹建世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 (十六)大力推进民族理论政策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切实加强对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的引导,完善课题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年度课题,健全招投标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规范经费管理和成果评奖办法,使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工作大局。采取有力措施,对以往和正在展开的民族理论政策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和提炼,进一步转化为质量较高的研究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决策参考,进一步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和依据,不断推动民族工作向前发展。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十七)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坚持和完善中的理论创新、政策完善、机制建设、成果转化以及各项工程和重点项目,都是少数民族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统筹、有序推进,切实保障本规划的完成。 (十八)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本规划由国家民委组织实施,国家民委研究室牵头(与国家民委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文化事业单位和民族院校承担相应任务,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 (十九)提供规划实施的经费保障。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设立坚持和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专项资金,同时整合有关研究经费,确保有关规划工程和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同时探索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二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及时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