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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31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1号)


  

  
关于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为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迅速发展的需要,便利广大考生,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合格评定制度进行了适当调整,决定于2011年12月3日举行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就调整内容和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内容、形式、时间、地点

  

  2011年度第二次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

  

  (一)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为全部考生必考科目;专业知识为选考科目,考生可根据自身需要从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检品知识三个考试科目中任选一个,参加考试。

  

  (二)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三)考试时间为2011年12月3日,其中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8:30-10:00,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0:40-12:30。

  

  (四)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检品专业考试的考生不受学历限制;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考生;

  

  (三)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的考生,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一)提交个人信息。

  

  2011年度第二次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2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http://jyjd.ciqcid.com 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

  

  (二)打印准考证。

  

  自11月26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上述网站打印准考证。

  

  四、考场纪律

  

  (一)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及准考证原件,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五、合格评定制度和考试成绩查询

  

  自这次考试起,资格考试采用合格成绩保留制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一次考试仅有一科成绩合格,该合格成绩保留至下次考试有效。

  

  2011年1月15日以后,考生可登陆http://jyjd.ciqcid.com查询考试成绩。

  

  六、资格证书发放

  

  自2011年3月1日起,考试合格的考生可到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资格证书》须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证件不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电话:010-82261638, 82261933。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http://jyjd.ciqcid.com,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62054247, 010-82024318,010-82021949)了解有关信息。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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