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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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