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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号)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有效遏制制售、使用假发票的违法势头,建立打防并重、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制造假发票、非法贩卖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各种方式从税务机关骗购发票用于非法出售的;

  

  (二)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名片、广告等方式兜售假发票的;

  

  (三)购买、开具、取得假发票和作废发票的;

  

  (四)以打折、给予赠品等方式不开或拒开发票的;

  

  (五)利用白条收据列支的。

  

  三、重点整治的场所和行业:

  

  (一)火(汽)车站、商贸闹市区、宾馆、酒店、广场、货运场地等公共场所;

  

  (二)饮食业、娱乐业、洗浴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

  

  四、税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职业团伙以及制售假发票团伙的专项行动。整治违法网站、阻截违法手机短信,依法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组织查办跨地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

  

  五、建立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公安、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24小时举报值班制度和现场办案制度,做到热线受理、专人值班、限时到位、现场取证、快速查处。举报电话:市公安局88908725;市国税局86761611;市地税局88540558。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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