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自筹投入及有关保障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参与支撑计划的专家从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  支撑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撑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基础和条件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国家五年科技规划、五年科技专项规划、部际合作、部省会商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会同部门、地方及有关方面,从备选项目库中凝炼、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的备选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从科技部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对于目标任务明确、课题承担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课题)的条件:

  

  (一)符合课题承担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其自筹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