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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接上页]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治。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进行整改;较严重的隐患和问题,要正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不排除,不能恢复生产或运营。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厉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应依法关闭的各类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今还没有关闭的,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业主和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问题涉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结束,要写出自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区政府备案。各县(区)、部门、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在2010年2月10日前将开展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

  

  五、其他事项

  

  (一)请南宁日报社、南宁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派记者随各督查组前往检查并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二)请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负责联系组长确定检查行程安排并通知受检单位,安排检查车辆,通知记者随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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