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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1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宁波、福建、山东、广东、深圳、新疆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有效落实质检总局2011年相关重点工作部署,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入境环保微生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并征求总局有关业务司局意见,我委研究确定了《2011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见附件)。为确保本批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及时安排工作,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严格履行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验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务求意见征求过程广泛且具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和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好沟通,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要求。

  (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与参加起草单位做好沟通,建立必要的项目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协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参加起草单位应积极与负责单位取得联系,派遣专家参加项目起草小组,承担起标准相关部分的起草工作。双方共同努力,切实发挥标准研制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合力作用。

  (三)项目负责起草单应做好对标准研制所需标准样品、试剂等基础核心物质供应情况的摸底调查和及早准备,防止因标准样品、试剂等缺乏造成标准研制时间后延或项目撤销情况的发生。

  (四)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提供标准研制配套经费保障,确保标准研制各环节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各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做好对项目进度、项目协调机制、人员参与情况、执行过程问题等的跟踪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汇报;同时要为项目起草小组提供必需保障,确保其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严格项目调整审查手续。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所在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后报送我委,同时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文档,并按照我委批复的意见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的报送不得晚于项目完成时限之前三个月(以邮戳为准)。

  三、对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的要求

  (一)各有关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针对问题做好阶段性把关,并与业务工作做好有效衔接。

  (二)请各有关专业委根据自身人员和业务实际,安排专人进行指导,跟踪项目起草的全过程,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

  (三)各有关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特点,对项目在征求意见环节需针对性征求意见的专家人选做出考虑,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协调。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专业委指导专家、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项目协作关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专业委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时,应将参与单位纳入相关工作当中,切实发挥参与单位在制标过程中的作用。

  (二)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三)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2011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2011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序号计划编号专业委项目名称制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计划完成时间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备注
12011b421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性检验规程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22011b422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取样操作规程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32011b423.1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部分:地衣芽孢杆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42011b423.2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2部分:短小芽孢杆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52011b423.3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3部分:巨大芽孢杆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62011b423.4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4部分:嗜酸氧化亚铁硫杆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72011b423.5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5部分:副溶血性弧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82011b423.6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6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92011b423.7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7部分:沙门氏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02011b423.8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8部分:志贺氏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12011b423.9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9部分: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22011b423.10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0部分:淡紫拟青霉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32011b423.11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1部分:恶臭假单胞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42011b423.12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2部分:哈茨木霉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52011b423.13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3部分:黄孢原毛平革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62011b423.14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4部分:焦曲霉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72011b423.15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5部分:解淀粉芽孢杆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82011b423.16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6部分:类产碱假单胞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192011b423.17卫生检疫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 第17部分:恶臭假单胞菌制定  2013辽宁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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