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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公室:

  

  为科学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吉劳社监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10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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