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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成果的规定,制定本适用区划。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区划规定了城市各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襄樊市中心城区规划区。 二、引用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类别 (一)o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 四、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的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证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五、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本市不划分o类标准适用区。 (二)1至4类标准适用区划分见附表。 六、监督与管理 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与管理。 七、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 (一)区域环境噪声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二)监测工作由襄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 八、本区划由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 九、附加说明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