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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0]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公证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的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忪证员执业管理办渤、《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时间段为上年度的1月至 12月。

  第四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爱岗敬业、廉洁服务及团结协作精神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包括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及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包括办证数量、质量,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改正意见或者建议、考核等次等。

  第八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总分设定为100分,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勤奋,业务精通,勇于开拓创新,办证情况优秀,出色履行公证职责,成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办证质量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称职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九条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社会地位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团结、民主、凝聚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尽责,熟悉业务;公证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度较高;全年无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水平不高,公证质量一般,公证机构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称职等次:业务水平低,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公证机构管理混乱,社会形象差;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上年度没有参加省厅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

  (二)公证质量检查有不合格证的;

  (三)公证质量、公证执业被投诉并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的。

  第十一条  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的,公证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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