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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低于0.001元(人民币,下同)的,即时行情统一按照0.001元揭示。

  

  第二十二条  在现金选择权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现金选择权行权指令申报后,行权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行权申报一经清算确认,行权股份不得卖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所交易系统t日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t+1日交收时点按照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交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截止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各会员单位可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第三方名称

 

第三方证券账户

 

第三方委托的

证券公司名称

 

第三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席位代码

 

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

 

履约保证金金额

 

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

 

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

 

现金选择权

申报起始日期

 

现金选择权

申报截止日期

 

现金选择权的模式

1.通过交易系统申报;2.手工申报

现金选择权

股权登记日(如适用)

 

行权期间公司股票

是否停牌(如适用)

 

申报材料

是否齐备

1.中国证监会同意刊登收购报告书或者其它报告的批复(如适用)

 

2.现金选择权公告

 

3.第三方授权上市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4.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5.现金选择权登记证明文件

 

6.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现金选择权方案简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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