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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版权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版权局、文化局、教育局、“扫黄打非”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版联〔2009〕1号)和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各区(市)县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及学校图书馆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三、各区(市)县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自觉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四、各区(市)县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局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抽查。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区(市)县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0年2月1日前报市版权局。

  

  联系人:唐中全张 翅

  

  电 话:61885389 61885390传真:61885404

  

  电子邮箱:cdbanquan@163.com

  

  
成都市版权局

  成都市文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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