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市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