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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质[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农业部下达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的示范创建、日常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四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及参与示范县(场)创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日常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有效。

  

  第六条  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由示范创建县(场)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业务对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期满,经自查达到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验收的要求;

  (二)示范县(场)创建的资料齐全;

  (三)达到了示范创建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县(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组织现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组成员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包括农业标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认证和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

  

  第七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组组长主持考核验收工作。

  (一)情况汇报。汇报以会议形式进行。示范县(场)负责汇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情况及取得的示范效果。示范县(场)核心示范区依托单位汇报具体示范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及示范效果。

  (二)资料审查。考核验收组审查示范县(场)创建的各种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生产记录、创建成果及统计资料等。

  (三)现场检查。对示范县(场)核心示范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的落实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实地核查。

  (四)考核评定。考核验收组按照考核评价的有关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考核验收评价表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五)座谈交流。考核验收组以会议的形式反馈考核验收情况,交流相关问题,提出验收结论,并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考核评定采取单项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单项考核项目分“关键项”和“非关键项”两类,考核评价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档。综合评价分“通过”和“不通过”两档;考核结果同时满足关键项无“不符合”项、“符合”项总数不少于14项(含)、“不符合”项不多于3项(含)的,综合评价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结果,抽取适当比例的示范县(场)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综合评价及核查为“通过”的,报请农业部审定,授予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证书由农业部统一核发。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通过的,授予的牌匾包括示范县(市、区、场)和核心示范区两类。示范县(市、区、场)牌匾的制作按照附表2要求办理,核心示范区标牌制作按照附表3要求办理。示范县(市、区、场)牌匾和核心示范区标牌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作。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或示范县(场)创建期满未进行自查和未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考核的,保留一年创建资格。复查仍然“不通过”或仍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考核验收申请,取消示范县(场)创建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2:示范县(市、区、场)牌(图样略)

  

  附表3:核心示范区牌(图样略)

  

  附件3:

  
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评价表

  


  项目下达年份: 示范县(场)名称:   示范品种:  示范规模:

  考核评价情况:符合 项  基本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关键项: 项不符合

  考核验收结论:通过 不通过

  

一级指标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意见

备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一、

1. 组织领导

示范县(场)政府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查看相关文件,包括领导小组名单、日常工作记录)

 

 

 

 

 

 

*2. 工作机构

县级农业部门有农业标准化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查看相关文件)

 

 

 

 

3. 组织实施

制订了农业标准化实施方案,包括年度目标、工作计划,明确了责任、并定期检查。(查看相关文件、材料)

 

 

 

 

*4. 中央经费

中央安排的资金使用规范,专款专用。(查看相关材料)

 

 

 

 

5. 地方经费

县级有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专款专用。(查看相关材料)

 

 

 

 

 二、

*6. 投入品管理

县域建立统一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7. 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

 

 

 

 

8. 质量安全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定期监督检查,每个生产季节对示范产品抽检不少于一次。(查看相关文件、记录)

 

 

 

 

9.产地准出

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开具质量合格证明,实行产地准出管理。(查看相关材料、记录、质量合格证明)

 

 

 

 

10. 质量追溯

示范基地建立质量追溯平台,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现场查看追溯平台,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及记录)

 

 

 

 

三、

标与

准培

集训

*11. 标准集成转化

建立贯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生产控制技术规范,将已制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集成转化为供产品生产、贮运、销售的操作手册或明白纸、卡,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以上。(查看标准文件、印刷实物及入户调查)

 

 

 

 

12. 标准培训

每年至少对全县(场)乡镇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标准化推广人员进行1次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对核心示范区种养户进行2次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对示范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生产骨干进行1次全员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查看文件和有关材料)

 

 

 

 

 四、

*13. 示范依托载体

核心示范区内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面积(规模)不低于示范产品总面积(规模)的10%。

 

 

 

 

14. 示范规模

县域范围内现有规模化蔬菜面积不少于2万亩,水果面积不少于3万亩,茶叶面积不少于1万亩;畜禽养殖奶牛存栏不少于5000头,肉牛出栏不少于1万头,蛋鸡存栏不少于100万只,生猪出栏不少于10万头;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3000亩,浅海滩涂养殖不少于1万亩,工厂化养殖不少于10万平方米,深水网箱不少于2万立方米。名特优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国有农场、山区县种植、养殖规模可适当放宽。

 

 

 

 

15. 核心示范区建设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2-3个生产集中连片核心示范区,建设面积(规模)应占示范产品总面积(规模)20%以上。(查看文件和有关材料)

 

 

 

 

16. 产地环境

示范基地有明确产地区域范围,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环境存在潜在危害的污染源,远离交通主干道、工业园区和生活区,土、水、气符合无公害种植业产品产地环境的要求。(现场查看相关检测报告)

 

 

 

 

*17. 投入品管理

核心示范区农药、兽药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100%,药物使用率降低30%以上,不使用禁用农兽药。(查看记录,询问实施人员)

 

 

 

 

18. 生产记录

生产过程施肥、用药记录真实,清晰,完整。应包括肥料和农(兽)药施用日期、方法、使用量和施用人员等生产记录制度要求的相关信息。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查看文件和记录)

 

 

 

 

*19. 产品检测

核心示范区有独立检测室,配有专人,能对产品进行检测,对发现问题的产品,能及时送检,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查看产品检测报告或记录)

 

 

 

 

20. 标识管理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有完善的标志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率提高至80%以上(查看相关证明材料)

 

 

 

 

 五、

*21. 质量安全

项目实施以来示范县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动物疫情。

 

 

 

 

22. 标准化队伍

农业部门标准化或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健全、标准制修订技术队伍基本建成,生产基地推广、实施技术人员覆盖率达70%,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生产者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现场查看相关资料)

 

 

 

 

23. 品牌认证

核心示范区产品100%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非核心示范区,至少有一个品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查看认证文件及标志使用登记记录)

 

 

 

 

24. 农民增收

核心示范区农业效益和农民经营性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注:1.在每一条中相应的考核意见栏打“√”。

  2.序号前带“*”号的考核项目代表“关键项”。

  3.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可记录在“备注”栏中。

  

  附件4:

  
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结果汇总表

  


   _ _ _ _(省、市、区)

  

序号

项目主管厅(局、委、办)

项目单位

示范县(场)名称

项目实施年份

考核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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