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对照标准地 1. 为搞好抚育成效监测,国有林场或有一定经营规模(1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区须进行对照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并与作业标准地固定组别。每组固定标准地(分别记录西南角点gps坐标点,标准地号可分别设为1a、1b)应设置在同一作业地块,保持森林结构、小班调查因子一致,且皆有明显易识别的标准地标志牌(桩)和边界标志;每种主要森林类型、立地条件、抚育措施类型应各设置不少于1组固定标准地。 2. 在对照标准地内,按对照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九)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需先填写样式九附表),调查方法参照作业标准地。 第十七条 辅助设施测设 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要用gps实地测定坐标点。对于以明显地形地物为标志的辅助设施,也可现地勾绘。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主要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见附样式五、六、七、八 、九、十)。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设计,测算出具体的工程量,确定建造标准、所用材料规格与数量等。 (四)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标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县(市、区、国有林场)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抚育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可单独装订存档)、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小班调查表(可依小班序号单独装订成册,表序为:样式六、八、十、七、九)、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与对照标准地布设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文件通过全省营造林管理系统由省林业厅或省林业厅认可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的作业设计文件(纸质、电子)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章 成效监测 第二十三条 森林抚育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作业标准地与对照标准地进行长期观测的方法。各抚育单位作业标准地与对照标准地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档。 第二十四条 成效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生长量、枯损量、蓄积量、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森林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保水固土能力及森林抚育实际成本、社会经济效益(就业增收、带动产业发展等)等。 第二十五条 成效监测主要在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等有一定经营规模、较好经营管理能力、较高经营集约度的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具体监测办法和监测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抚育单位要建立年度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纸质、电子),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以及成效监测标准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可单独装订存档)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小班调查表(见样式六至十,可单位装订成册) 7、作业区位置示意图: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