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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依托社会资源建立教育基地。以机动车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认真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新闻媒体要坚持形式多样化、工作常态化,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宣传内容,开辟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等服务窗口,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落实专人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高速公路和农村道路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要认真分析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设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合理配置警力。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路面监控设施建设、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要按照批复的规模和资金安排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实施,确保高速公路投入使用时,相应的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科技装备、信息通信为支撑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监控拦截等系统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1〕18号)精神,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加快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建设,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管理养护责任,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加大对农村客运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难问题。强化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县、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 六、建立协同配合管理机制,形成高效工作合力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业(农机)、质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旅游、教育、卫生、宣传、气象、保监等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应对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部门联动。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缓解事故处置带来的长时间交通拥堵压力。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协调配合,增强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七、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力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