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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建发电[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近期及春节期间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能,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五)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三是抗拒质量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或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严肃惩处。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全面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一)充分认识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和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工作对于巩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进一步推动2010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行业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部署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春节及“两会”期间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冬季停工工地的监控工作。

  

  (三)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公用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并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低保特困家庭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基本保障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场所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建筑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强应急演练,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要认真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超前防范,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准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降温特别是灾害天气下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要加强对易发生冻裂泄漏事故的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和设施的巡查检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一旦出现灾害等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处置工作,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

  

  (五)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值班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撤离职守,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接此通知后,请按照以上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王保瑞

  

  联系电话:0931-8461927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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