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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0年1月22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余泗林副主任代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履职,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咸宁市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发挥代表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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