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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办文[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立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立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办文〔2010〕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是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载体。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的意见》(鄂发〔2009〕27号)精神,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形成规模效应,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丹江口市、襄樊市襄阳区、老河口市、蕲春县、云梦县、安陆市、洪湖市、监利县、钟祥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咸宁市咸安区、大冶市、鄂州市华容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联合授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规划编制工作。有关县(市、区)要依据当地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基础、市场前景、核心企业及功能分区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规划,加强现有各类相关园区的整合,统一园区名称。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经省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为支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从2010年起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调度资金,按每个园区5000万元的额度,切块安排到2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所在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部门与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年初借,年底还,循环使用三年。为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少数县(市、区),省财政厅可要求由所在市州财政提供担保。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投向,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常委张昌尔、副省长赵斌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为推动此项工作,省委、省政府将每年对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先进单位予以表彰,获得“先进县(市、区)”称号的,省里给予适当奖励。对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园区所在县(市、区)要成立农产品加工园区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负责。为加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基础统计工作,园区所在的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参照省级开发区的统计办法,对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进行单独统计和上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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